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等五部門轉發
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社局、財政局、衛健局、工信局、商務局,泉州開發區人事勞動局、財政局、社會事業局、科經局,泉州臺商投資區黨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財政局、科經局:
現將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衛健委《關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勞動保障工作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16號)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認真貫徹執行。
一、關于對春節期間連續開工的有關企業提供穩崗支持
對春節期間符合條件的為防控疫情提供緊缺急需物資保障的生產企業、保障民生的商貿配送企業提供一次性穩就業獎補。
1.獎補金額:對春節法定假期(1月25日至27日,即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加班生產的,按照企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實際在崗人數給予每天當地職工日社平工資3倍的獎補;對春節期間其他休息日(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加班生產的,按照企業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且實際在崗人數給予每天當地職工日社平工資2倍的獎補。所需資金可從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對同時符合《關于做好2020年兩節期間企業用工保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號)春節當月連續生產一次性穩就業獎補政策的,只能選擇其中一項申領不得重復獎補。
2.獎補資金申領程序:企業按隸屬關系,于2020年2月15日前送所在地人社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經所在地工信、商務部門確定后,由財政局將獎補資金撥付同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再由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通過銀行轉賬發放給企業。
二、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工傷認定等保障工作,一并按照《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三部門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8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于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勞動關系和有關人員工資支付事宜,一并按照《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貫徹落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工作的通知》(泉人社文〔2020〕13號)有關精神執行。
泉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泉州市財政局
泉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泉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商務局
2020年2月1日
閩人社文〔2020〕16號
各設區市人社局、財政局、衛健委,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財政金融局:
為更好地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勞動保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春節期間連續開工生產的有關企業提供穩崗支持
各地對春節期間符合條件的為防控疫情提供緊缺急需物資保障的生產企業、保障民生的商貿配送企業提供一次性穩就業獎補。對在法定假期加班加點生產的給予傾斜。其中:春節法定假期加班生產傾斜上限可按在崗職工人數和天數、當地職工日平均工資三倍測算;其他休息日加班生產傾斜上限可按在崗職工人數和天數、當地職工日平均工資兩倍測算。當地已經確定補助辦法,可繼續按照當地辦法執行。
上述企業名單由當地有關經濟部門確定,具體獎補政策和資金由當地人社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確定,所需資金從各地就業補助資金等相關資金支出。
二、對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做好工傷認定等保障工作
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并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并確診為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各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相關申請工傷認定的案件,要“快認快辦”,建立高效便捷的綠色通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依法及時支付工傷醫療費用。
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按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法定標準支付,財政補助的單位因此發生的費用,由同級財政予以補助。
三、對參加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
對于直接接觸待排查病例或確診病例,診斷、治療、護理、醫院感染控制,病例標本采集和病原檢測等工作相關人員;參加疫情防控的其他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給予臨時性工作補助。補助條件、標準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有關規定及《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落實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經費保障政策的通知》(閩財社〔2020〕4號)執行。補助資金可由參加疫情防控的醫療衛生機構先行發放給個人,待疫情結束后省級財政據實結算。
四、對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勞動關系和有關人員工資支付應妥善處理
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支付相應的工作報酬,并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隔離治療期間、醫學觀察期間以及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不計入醫療期。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對因疫情未及時返閩復工的職工,經與職工協商一致,企業可以優先考慮安排職工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按有關規定執行。
疫情期間,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企業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受疫情影響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無法到仲裁機構參加庭審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延期開庭審理。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各地人社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五、做好相關數據統計工作
各級人社部門應建立上述政策落實臺賬,會同財政、衛健及相關經濟部門及時登記,并按省人社廳要求及時匯總上報。
全省人社、財政、衛健系統要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放在第一位,全力抓好疫情防控保障工作的落實。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0年1月29日